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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培機構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費

近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四部門聯合發布《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學費及存管提出明確的要求。記者了解到,《辦法》適用于采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本市學科類校外線下線上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其中規定,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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